判了!8人因非法捕捞青海湖裸鲤获刑 热讯

“被告人违反水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非法捕捞青海湖裸鲤376.45公斤,情节严…

“被告人违反水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非法捕捞青海湖裸鲤376.45公斤,情节严重。 8名被告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4月25日,西宁铁路运输法院以被告人张某、李某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作出判决。

2021年5月17日,被告人李某、张某通过电话联系捕捞青海湖裸鲤(俗称“黄鱼”)后,二人联系并聘请被告人赵某华等5人到青海湖捕捞。当天下午,李某开车来接赵某华等5人。张某驾驶另一辆车,车上载有皮划艇2艘、尾机2台、油桶2个、渔网等作案工具。两车前往海北藏族自治州海盐县甘孜河乡附近的青海湖。边。那天晚上,几个人进湖里钓鱼。捕鱼结束后,他们将渔获物和作案工具装上车。随后,李某驾车与赵某德等人先行探路,张某驾车携带抓获物和作案工具后出发。 5月18日凌晨,一辆载有渔获物、皮划艇、渔网等作案工具的汽车在青海省青海湖自然保护区被水公安局查获。被告人张某等两人弃车逃逸。公安机关在该车上查获涉嫌青海湖裸鲤376.45公斤。

西宁铁路运输法院认为,保护青海湖裸鲤对维护青藏高原地区生态平衡,乃至促进青藏高原生物多样性保护具有重要意义。依法严厉打击非法捕捞青海湖裸鲤的犯罪行为。综合被告人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供述悔罪等情节,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被告人张某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判处被告人赵某华、赵某德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 2个月;判处被告人李某等5人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关于作者: 上海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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