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对顾雏军向广东高院申请国家赔偿一事依法作出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对顾雏军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修改部分无罪赔偿一案作出决定,维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对顾雏军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修改部分无罪赔偿一案作出决定,维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原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 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向顾雏军送达裁定书。

2008年1月,原广东科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格林柯尔制冷剂(中国)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顾楚军被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虚报注册资本罪、非法披露。不公开重要信息罪、挪用资金罪并惩数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实际服刑7年1个月零10天)。 2009年3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2019年4月,经再审,最高人民法院撤销了对顾雏军虚报注册资本罪、非法披露和不公开重要信息罪、挪用公款罪的部分量刑。并以挪用资金罪将顾雏军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年。顾雏军的刑期超过了再审判决771天的有期徒刑。顾雏军随后以重审部分无罪为由,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法院的刑事判决导致顾雏军超期执行有期徒刑771天。应支付人身自由赔偿金28.7万余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4.3万余元,原判决赔偿金8万元。退还罚款人民币10000元,并支付利息。

顾雏军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国家赔偿决定,要求赔偿人身自由700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5000万元。关于他的工资和收入损失。并赔偿相关财产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国家赔偿法规定了统一的人身自由赔偿标准,不因被赔偿人的职业和收入而有所不同。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维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决定。

关于作者: 上海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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